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摆正纳税人地位是根本之计-俄罗斯税典的新规定 日期:1999-02-26
【新税网北京02/26/99信息】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,其税制改革以适
应市场的经济为目标,八年来虽有很大进步,但远远落后于改革进程,存在问题
十分严重,主要是:
一、税法频频修改,缺乏稳定性。1991年公布的19项税法,如今已改
得面目全非,有的是朝令夕改,纳税人无所适从。
二、修改税法没有完全或及时公布,往往以内部文件形式执行,缺乏透明性。
最糟糕的是修改税法往往要追溯执行。
三、地方政府各自为政,并巧立名目征税,缺乏法律性。1998年9月止,
该国联邦、省三级政府征税税种共计约200个。超过原法定税种数量约10倍。
四、对必要开支的扣除限制缺乏合理性,例如征收企业利润税中只准列举的
生产性费用扣除费,对培训费、R&D等费用禁止列支扣除,阻碍了技术。因而
人们把该国企业利润税说是毛收入税,而不是所得税,正因如此,有些外国政府
提出,不准对在俄交纳所得税的抵免。
五、税务机关执法偏严,缺乏公正性。现行税法存在许多界定不明问题。而
税务人员和法官在处理中,往往偏袒政府一方。
1998年7月,俄国家杜马在讨论《俄联邦税典第一部分》(POTC)
中,许多人认为,上述税收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,违背了公开化、民主化的改
革方针。长期以来,为了追求财政收入,偏向强化政府的征税权力,加上历史习
惯等因素,导致征纳关系中前者咄咄逼人,居高临下,后者作为财政承担的主体
都屈居于唯唯听命的地位,从而失去税制改革民主化的社会基础。为扭转这一局
面,根本之计是。要摆正纳税人的法律地位。于是在POTC(1999年1月
1日生效)中,对纳税人的应有权利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,主要是:
一、只有议会才有立法权,总统和政府无权发布关于税收立法或修改税法的
命令、布告或决定,税务机关虽可发布有关征税法令,但与POTC抵触的无效。
二。任何税法的修改,不得追溯实行。但对纳税人有利的例外。
三、凡因税法的界限不清或前后不一而导致的征纳纠纷,都应判定纳税人胜
诉。因为现行税法中存在模糊界限和前后矛盾之处甚多,纳税人利益往往困此受
损。
四、税收立法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大前提,凡是负担过重影响经济发展和
人民生活的税法都应取消。
五。税负公平,不因政治,宗教、民族、国藉等不同而歧视。
六、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应退的税款,对自行交纳税款和政府核定税款超过
应交的税款,在发现后一个月内必须退还。对逾期退还的,政府应赔偿等同于滞
纳金的利息。
七、银行扣交税款,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可实行。
1.纳税人对应交税款无争议。
2.应交税款超过法律规定的限期。
不具备上述两条的扣交需经法院判决。
八、纳税人因计算错误和申报不准而发生的漏税,而且在税局审计前或核定
税款前更正的不予处罚。以往,俄税法对违章没有“漏税”处理规定,都按“偷
税”论处,如因上述原因短报税款,即使是自动及时纠正,也应受到处罚。
九、纳税人把现金或支票交给银行之日,即认定为交税之日。而以往税法规
定的交税之日是税局实际收到税款之日。换句话说,在税局实际未收到税款之前,
纳税人交了税是不算数的。由于俄罗斯经常发生银行收到税款后,先留下周转一
定时间后才转给国家金库,结果使纳税人蒙上欠税的不白之冤,并往往因此受罚。
对此,新税典也加上对银行的一项现定,即银行收到纳税人税款后应立即汇入金库,
违看予以严处。
十、凡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规定协定抵触的,以后者为奉行原则。
(ggsx99013001050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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