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哥伦比亚税法的新修改 日期:1998-12-11
【新税网北京12/10/98信息】 1997年7月10日,哥伦比亚公布了对
税法作重大修改的第383号法令,并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。
主要内容有:
一、关于所得税
(一)原规定对进口技术服务和技术决窍的支付,凡此项技术在境外提供
的,免征所得税及汇出利润税;在境内提供的,一次性征收35%的预提税。从
1998年1月1日起,如果在境外提供的征10%预提税,在境内提供的征税税率不
变。上述支付按规定代扣预提税的,而且进口的技术经政府批准的,可全部在
应纳税所得中扣除。
(二)该国目前实行替代性最低所得税制度(Aeternative Minimum Incom
eTax),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的确定,要先通过三种办法计算,即财产净值乘
5%;财产毛值乘1.5%,计算营业所得额。
根据以上三种计算结果的最高值确定为应纳税所得,乘35%税率为应纳税
所得额,这种计算意味着营业亏损的企业也得缴纳所得税。
以上三种计算,前两种是财产税,后一种是所得税。替代性最低所得税的
实质是,政府在所得税和财产税之间选择征税,而且按孰高原则选择。
为消除跨国交易的双重征税,纳税人在国外纳税应在国内抵免,在实行替
代性最低所得税下,对贯彻此项抵免的具体措施是:抵免税额不得超过应纳税
额;抵免结果不得少于75%的应纳税款。
二、关于增值税
(一)原规定中增值税对境内提供的劳务征收,第383号法令改为对所有
专业劳务不论在何处提供,都按16%税率征收增值税。并对下列劳务一律认定
在哥伦比亚提供的:租赁服务;执照权、开采权、非物质或无形资产的使用权;
专业咨询及审计劳务;翻译、编辑、撰稿;保险、转保险、联合保险;对动产
货物提供服务。
(二)原规定对某些进口货物比照关税优惠免征增值税。新规定加上限制
条件:对进口国产货物不得免征;对进口非国产货物的免征,纳税人必须向税
务当局举证。
三、关于印花税
此税对书立的合同,其金额超过4180万比索的以0.5%征税,第383号法令
改按1%计证。另外规定,非居民与居民签订的交易合同,金额超过4180万的,
即使在国外履行合同的也应在哥伦比亚征收印花税。
四,关于征管
为了打击走私和反对腐败,对税务违章处罚规定如下:对少报或匿报进口
货物价格的,课以一倍罚款,对走私进口货物,除没收外,按到岸价两倍处罚,
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分:违反所得税法及增值税法,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刑事
处分。 (ssyjjwz980820050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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